EDV制度、企业风险防范、DNA指纹鉴定、监管执法......这场关于种业知识产权的线上论坛干货满满!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EDV)?保护EDV有意义吗?
SSR位点差异与表型性状有什么关系?
种企如何防范风险?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哪些关键能力?
侵权案件办理有哪些技巧?
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论坛召开
10多位行业大咖深入交流
6万观看量
话题引发共鸣
汇集了哪些精彩观点?
↓↓↓
3月28日,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指导下,由南方农村报农财宝典和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共同主办的2020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线上论坛召开,这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次形式创新,受到行业高度关注。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处长崔野韩、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宋敏等10余名领导嘉宾出席线上论坛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行性行动方案。
识别二维码
即可回看
1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创新与营商环境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指出,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还存在保护力度不够、侵权成本较低、维权手段较少等问题。种业市场监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谢焱表示,今年的市场监管工作将呈现目标更加明确、维权更加专业、帮扶更加常态、信息更加公开等特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在不同国家、不同体制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大家的共同目标。”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介绍,去年6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立,推动营造良好的种业发展环境。中国种子协会将一如既往支持从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与应用的专家、企业家,助力中国种业走向健康发展道路。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
南方农村报副主编麦倩明
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执行总监赵强
南方农村报副主编麦倩明表示,知识产权影响着种业创新发展,也关系企业切身利益,有企业说,一粒种子丢了,整个技术就丢了,无论是从市场还是国家战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其重要性和复杂性,举行线上论坛,相信各位专家的讨论将为大家带来启发。
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执行总监赵强在主持论坛时介绍,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是由4家以研究和开发为基础的跨国公司组成,包括巴斯夫、拜耳、科迪华、先正达,致力于促进种业研发及政策法规方面的国际交流、推动种业自律及风险管理,科普传播等工作。
1
探索有效保护方式,促进原始育种创新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是一项促进育种创新的重要制度,也一直是国际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为什么要建立EDV制度?“通过实施EDV制度,实质上是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利益分享机制。”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指出,EDV可以申请并获得品种权,未经EDV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EDV等行为构成侵权。原始品种权利无效后,EDV权利人不再向原始品种权权利人缴纳许可费。EDV制度并不排除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科研活动的行为。
怎么建设EDV制度?陈红表示,政府层面,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修订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配套的EDV强制许可制度,分作物分区域分主体逐步实施,准备EDV鉴定指南和纠纷调处程序。而育种者层面,要正确认识EDV,以及实施该制度的前提条件和目的意义:
1、杂交种不能是EDV,亲本可能为EDV;
2、原则上普通杂交选育不会产生EDV;
3、EDV可以获得授权;
4、原始品种只有受到保护并在权利有效期,才会对EDV产生影响;
5、建立EDV制度是为了更加合理有序使用育种材料;
6、不随意放弃短平快的修饰性育种方式,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短、中、长期相结合育种目标策略;
7、及时提出品种权保护(原始品种和EDV可能存在权属纠纷);
8、关注所使用亲本的品种权法律状态,有目的地选择育种方法和使用亲本;
9、对通过权利有效期的原始品种育成的EDV,事先主动协商达成权益分配协议,以减少纠纷。
DNA指纹鉴定是一种稳定可靠,快速准确,经济简便的品种鉴定技术。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分子鉴定技术研究应用已有20多年,构建了全球数量最大玉米标准SSR-DNA指纹库,并研制出首个植物标准DNA指纹数据库管理系统。玉米中心主任赵久然介绍,当前三大主流鉴定技术分别为SSR-DNA指纹鉴定技术,SNP-DNA指纹鉴定技术,基于定点测序平台、可融合多种标记的DNA指纹鉴定技术。
赵久然指出,SSR位点差异与表型性状(或DUS测试性状)之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总体高度相关关系。在DNA检测中,如果2个品种间仅相差0位点,表明是相同或极近似(微小差异总是有的);如果2个品种间仅相差1位点,表明会有些许差异,但肯定是高度近似。“同是相对的,不同是绝对的。”
种质资源是培育新品种的物质基础。种质资源产权安排与惠益分享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宋敏介绍,产权制度是通过市场交易配制资源的基石。现有治理制度体系主要限于遗传资源的实物保护、政府监管等,存在遗传资源收集保藏主体单一,活力不足;遗传资源挖掘创制不足,遗传基础变窄;遗传资源流通渠道不畅,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有什么发展路径?“包括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宋敏指出,要建立多元化农业遗传资源所有权制度,建立国有遗传资源的权能分置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产权配置机制。与此同时,借用现有产权制度,创新机制延伸保护。
1
加强企业能力建设,行业协作推动发展
“育种是一种情怀和奉献,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让情怀得以持续。”科迪华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亚太及大中华区品牌保护总监封红兵说。
对于企业而言,要在市场中谋生存,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能力有哪些?怎么建设?封红兵指出,主要包括三方面,情报能力、法务能力、执行能力。情报能力包括情报收集能力、情报分析处理能力;法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法律手段及维权诉讼能力、法律意识;而执行能力包括案件管理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品牌主动保护能力、技术能力。“这些能力如果有欠缺,要加速完善。”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繁殖材料泄露,这是企业保护新品种权很重要的一点。”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苗征针对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几个指导案例进行分析,在他看来,品种权诉讼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而企业要有更严格的管理,保护好自有知识产权。
除了企业自身能力建设,执法单位、专业律师、行业协会的协作也至关重要。
种业执法有哪些难点,如何办理种子侵权案件?湖北省农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胡涛介绍,目前侵权案件存在多样化、案件涉及市场经营的领域越来越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开始出现等特点,“侵权主体由以规模大的种业公司向规模小的种业公司、农场和个体经营户发展。近几年,侵权主体及销售网络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遍布全国各大乡镇。”
与此同时,执法存在取证困难、赔偿困难、诉讼期限较长、鉴定难、老品种申请保护时的品种冲突等难点,会上,胡涛对近年来的执法工作进行了案例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便为种业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也要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秀丽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所到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与了解,还要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力量,一旦遭遇海外知识产权侵权争议,要适时主动出击。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隐形风险?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缑建奎指出,关键是要学法,知法并善于用法。“从我们办理过的案件实践来看,有很多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关键是一些生产经营者的农业专业基础知识匮乏和法律观念不强。”他指出,企业要不断加强自己法律意识素质,把应该办的事依法办好,如果要聘请律师,必须注意聘请专业律师,为上上之策,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圆桌讨论明日推出:“佳沛奇异果”巨额案带来的启示
敬请关注!
记者丨农财君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新时代 新种业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可能你还想了解
KNOW MORE